📋 销帮客用户服务协议
版本 v1.0.0 | 更新日期:2026-08-18 | 生效日期:2026-08-18
本协议包含以下组成部分:品牌商合作协议、服务者协议(主协议)及其附件 1-3(服务商/配送商/推广员差异化条款)。各角色用户以实际入驻角色适用对应协议文本。
📄 品牌商合作协议
(以下为《销帮客品牌商合作协议》v1.0.0 全文,与小程序端版本一致)
【特别提示】乙方为经营者(企业/个体工商户/独立从业者),非个人消费者,本协议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消费者"身份的特别保护。如本协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冲突,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重要提示】
【审慎阅读】为维护乙方的自身权益,请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认真完整阅读本协议及全部附件、规则,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涉及免除或者责任限制的条款,该类条款可能以加粗或下划线的形式提示乙方重点注意。如乙方对本协议内容(特别是涉及免除或者责任限制的条款)有任何疑义,可随时按照本协议列明的联系方式与甲方联系,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要求作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签约】当乙方按照平台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签署本协议及全部附件、规则且完成全部注册/入驻程序后,即表示乙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及全部附件、规则的全部内容,并与甲方达成一致,成为本平台的品牌商用户。
【签约主体】本协议中的"甲方"指销帮客供应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及其运营的"销帮客"平台(下称"本平台");"乙方"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经甲方审核通过入驻本平台开展品牌商合作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合法经营主体。
【民事行为能力】乙方知悉并承诺,乙方及其代表人/受托签署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或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已经过乙方负责人/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由其代理签署及使用本平台的各项服务。若乙方不具备前述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进行签约或入驻的,乙方及其负责人/法定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真实身份】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平台特定门类的服务需要,乙方需在注册或入驻特定环节中填写真实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银行账户、对公收款账户等),并需通过相关验证流程后方可使用服务。如乙方填写的身份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或未通过验证,将导致乙方无法使用本平台服务、损害自身或他人利益,该等后果由乙方承担。
【未成年人保护】本平台为 B2B 经营协作平台,不向 14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任何服务,亦不向 14 周岁以上但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品牌商/服务商/配送商/推广员等经营者身份的注册服务。如该等人员需使用本平台,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注册。乙方承诺其入驻本平台时已年满 18 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乙方为未成年人,甲方有权立即关闭其账号并删除相关数据。
一、协议主体与适用范围
1.1 签约主体
本协议中的"甲方"指销帮客供应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及其运营的"销帮客"平台(包括网页端、PC品牌端、PC管理端、小程序端及后续新增渠道,统称"平台")。
"乙方"指经甲方审核通过、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在平台发布商品/服务信息的品牌方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合法主体。
乙方确认:其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民事主体,与甲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伙关系、联营关系或代理关系,本协议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业合作协议。
1.2 协议组成
本协议文本为本协议主体,以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述文件之间如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时间上最新发布的内容为准。
- (1) 《销帮客隐私政策》
- (2) 《销帮客广告发布规范》
- (3) 《销帮客品牌订货平台运营规则》
- (4) 《销帮客保证金管理规则》
- (5) 《销帮客违规处理及申诉规则》
- (6) 平台各项专项商品/服务规则
1.3 协议适用平台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运营的"销帮客"平台所有端口,包括但不限于:PC品牌端、PC管理端、销帮客小程序(品牌商分包)、品牌订货平台网页端等。
二、入驻申请与资质审核
2.1 入驻申请
乙方自愿申请入驻销帮客平台,需按平台要求如实提交以下资料:
- (1) 主体资质:营业执照(企业/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
- (2) 行业资质:根据乙方经营类目,需提供对应行政许可,包括但不限于:
- a) 食品/酒类:《食品经营许可证》(酒类可二选一《酒类批发许可证》);
- b)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
- c) 化妆品:《化妆品经营许可证》;
- d) 医疗器械: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 e) 进口食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进口报关单;
- (3) 结算资质:对公银行账户(户名须与乙方主体一致)、开户许可证;
- (4) 品牌资质:商标注册证、品牌授权书(经销/代理品牌时提供);
- (5) 平台要求的其他资料。
2.2 审核标准
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平台规则及风控需要,对乙方的主体资质、行业资质、品牌资质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审核结果以甲方书面或站内信通知为准。
甲方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条件的入驻申请,无需说明理由,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资料真实性承诺
乙方承诺其提交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发现资料虚假、过期、与实际经营不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上述资料如有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后7个自然日内主动更新,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4 资质过期处理
乙方任一资质文件过期、未续期、失效或被吊销的,甲方有权立即:
- (1) 下架乙方全部在售商品/服务;
- (2) 暂停或冻结乙方账户及未结算款项;
- (3) 解除本协议。
因乙方资质问题导致甲方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被第三方索赔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权利
- (1) 制定、修改平台各项规则、规范、标准,并通过站内信、公告等合理方式提前通知乙方;
- (2) 对乙方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品牌广告、店铺装修进行审核、巡查、抽检;
- (3) 对乙方的服务质量、用户评价、投诉处理进行监督和管理;
- (4) 根据平台运营需要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结算规则,提前7个自然日通知乙方;
- (5)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平台规则的乙方,采取警告、扣分、限制、暂停、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 (6) 依据法律法规,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乙方的相关资料。
3.2 甲方义务
- (1) 为乙方提供平台技术服务,确保平台正常运行;
- (2) 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结算货款技术服务及退还保证金;
- (3) 对乙方在平台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非公开商业信息予以保密(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 (4) 妥善处理终端商对乙方的投诉及争议;
- (5) 提供平台操作培训及经营数据查询服务。
3.3 乙方权利
- (1) 在符合平台规则的前提下,自主发布商品/服务信息、自主定价、自主促销;
- (2) 按本协议约定获取货款结算、保证金退还、平台经营数据;
- (3) 对甲方违规收费、违规处罚等行为提出异议及申诉;
- (4) 自主决定退出平台经营,符合退出条件时按本协议约定退出。
3.4 乙方义务
-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各项规则;
- (2) 确保所售商品/服务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 (3) 对商品/服务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发布虚假广告、绝对化用语、违规宣传内容;
- (4) 依法履行对下游买方(终端门店/品牌商,非终端消费者)的售后服务义务,提供质量保障及退换货服务(具体退换货规则按《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行业法规执行);
- (5) 依法为下游买方开具发票;
- (6) 配合甲方对买方投诉、争议的处理,承担相应责任;
- (7) 不得通过平台实施传销、非法集资、洗钱、刷单炒信、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
- (8) 不得擅自将平台账号、店铺、品牌订货平台经营权转让、出借、出租给第三方。
四、平台服务与费用
4.1 平台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 (1) 品牌订货平台店铺:商品上架、库存管理、订单管理;
- (2) 信息服务:为品牌商发布任务/服务商接任务单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向终端商、服务商、推广员展示乙方商品/任务信息;
- (3) 订单信息服务:订单货款由品牌商送货到店后线下结算,平台仅提供订单信息与送达确认服务,不参与货款线上收付(货款线上化后另行约定);
- (4) 品牌广告:按乙方需求在平台内投放品牌广告、促销广告;
- (5) 数据服务:销售数据、用户画像、流量分析等经营数据查询;
- (6) 营销工具:优惠券、满减、折扣和赠品等营销活动支持。
4.2 平台费用
- (1) 品牌商认证费:1,999元/年,签署后全额转为乙方平台广告费额度,投放广告时按 20% 优先从认证费转的广告费中扣除;到期未使用完不退款、不可跨年累积、不可提现;
- (2) 订货平台技术服务费(可选):3,999元/年,开通品牌订货平台功能,缴费才能开通;
- (3) 信息服务费:品牌商发任务时,平台为乙方发布任务/服务商接任务单提供信息服务,乙方需冻结任务奖励 + 信息服务费 10% 两笔钱;
- (4) 交易服务费(品牌端):货款线下结算模式下暂不适用(货款线上化后,按订单实付金额的 0.5% 从微信支付服务商账户分账,另行约定);
- (5) 品牌广告费:50-70元/天/区(按 4 个广告位定价,代码ad_brand_pricing):brand 50 / page4 40 / worker 60 / store 70;
- (6) 促销广告费:40-65元/天/区(按 3 个广告位定价,代码ad_promotion_pricing):brand 45 / worker 55 / store 65;
- (7) 广告点击费:0.5元/次(实际点击计费);
- (8) 提现/加急费:提现手续费0.6%(微信支付通道费);加急费2元/笔(可选)。
4.3 费用调整
甲方调整平台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应提前7个自然日通过站内信、公告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同意调整的,可在通知生效前终止本协议,已发生的费用按实际使用结算,未发生的年费按未使用月份比例退还。
4.4 发票
- (1) 甲方应就其向乙方收取的全部平台费用,根据乙方主体性质(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依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 (2) 代收代付性质的费用(终端门店货款等)由甲方代乙方代开,具体开票方式按平台税务规则执行;
- (3) 平台依据《电子商务法》要求保留交易信息不少于3年。
4.5 AI 智能配额
- (1) 甲方为乙方提供每月 100 次免费的 AI 智能服务配额(文本/图片/语音三类型统一计算,1 次 1 次接口调用);
- (2) 超量部分按 0.10 元/次计费,乙方授权甲方自乙方平台账户余额中扣划;
- (3) 配额按自然月计算,每月 1 日 0 时重置,未用完不结转;
- (4) 乙方可购买 AI 加量包(详见甲方公告),价格随市场调整,甲方将在生效前 7 日公告。
4.6 行业洞察订阅
- (1) 乙方可订阅甲方行业洞察服务,获取平台行业数据、竞品分析、流量趋势、TOP 商品排行等报告;
- (2) 订阅费:99 元/季度(3 个月/90 天);
- (3) 订阅期内,甲方每月推送一期月度报告 + 每季度推送一期季度报告,触发时点为月末或季末;
- (4) 订阅期满后自动续约,乙方可随时取消续约(取消生效于当期结束日);
- (5) 报告内容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投资/经营建议。
4.7 数据查询费
- (1) 乙方通过甲方平台查询终端门店联系方式(脱敏版本)时,需支付数据查询费 1 元/客户;
- (2) 乙方通过平台撮合双方建立线下联系的,查询费不予退还;
- (3) 未经终端门店同意,乙方不得将通过查询获得的联系方式用于平台外推广,违者按第 7 章违约处理。
五、货款结算与保证金
5.1 货款结算(提审版 2026-08-12:品牌商自送 + 到店线下付款)
- (1) 货款结算方式:品牌商按订单信息自行送货到店,与终端商线下当面结算货款,平台不参与货款收付、不经手资金;
- (2) 订单闭环:品牌商送货到店后,在平台确认"已送达",订单即完成,平台记录履约凭证;
- (3) 货款争议:因线下结算产生的货款纠纷,由品牌商与终端商自行协商解决,平台提供订单信息、送达记录等协助;
- (4) 乙方可在平台后台实时查询订单状态、送达记录、对账信息;
- (5) 货款线上化(微信支付分账)后,按届时平台公示的结算规则执行。
5.2 履约保证金
- (1) 服务商需向乙方缴存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服务商在平台接受任务等环节的履约行为;
- (2) 保证金缴存标准:按乙方单次发布任务的奖励金额 × (10%-50%) × (24小时-72小时)锁定期滚动计存,具体按平台《保证金管理规则》执行;
- (3) 保证金缴存方式:从服务商充值余额中自动扣留,或由乙方主动充值;
- (4) 罚没机制:服务商违约时,甲方/乙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划相应款项作为违约金,其中50%补偿品牌商(或受损方)损失,50%作为甲方风险对价;
- (5) 风险提示:本机制不构成对乙方/服务商劳动报酬的扣押,服务商系独立承揽人,保证金性质为履约担保,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5.3 结算争议
乙方对结算金额、扣款有异议的,应在结算单生成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视为认可。甲方应在收到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回复。
5.4 提现规则
- (1) 乙方可申请将平台账户余额提现至乙方有效对公账户(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个体工商户);
- (2) 最低提现金额:100 元/笔(单笔不到 100 元不可提现);
- (3) 单笔上限:不设上限;
- (4) 日累计上限: 50,000 元/账号/自然日;
- (5) 手续费:0.6% /笔(最低 1 元,最高 30 元);
- (6) 到账时效:
- 普通提现:T+1 工作日内到账;
- 加急提现:T+0 到账,加收 2 元/笔手续费,
7×24 不受工作日限制(节假日亦可);
- (7) 提现前乙方应完成主体认证及银行账户绑定,账户名需与乙方主体名称一致;
- (8) 因银行系统故障、网络中断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到账延迟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商业行为规范
6.1 禁止行为
乙方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 (1) 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或限制销售的商品/服务;
- (2) 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绝对化用语(如"最佳""第一""国家级");
- (3) 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盗版、抄袭等);
- (4) 销售伪劣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 (5) 实施传销、非法集资、洗钱、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
- (6) 恶意串通、恶意投诉、敲诈勒索、贿赂甲方工作人员;
- (7) 通过技术手段攻击、破解、爬取平台数据;
- (8) 擅自将品牌订货平台经营权、广告位转让给第三方;
- (9) 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烟酒等需特殊资质的广告(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 (10) 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6.2 品牌保护
- (1) 乙方保证其商品/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 (2) 因乙方商品/服务侵权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被行政机关处罚的,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
- (3)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对涉嫌侵权的商品/服务采取下架、删除、屏蔽等措施。
6.3 反商业贿赂
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方工作人员提供回扣、礼品、宴请、娱乐、馈赠等,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如有违反,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违约金。
6.4 AI 生成内容标识
- (1) 本平台部分功能(图片识别、智能推荐、内容生成等)基于深度合成、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属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
- (2) 甲方将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添加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显式标识,以及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合称"AI 内容标识")。
- (3) 乙方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已标注的 AI 内容标识。
- (4) 乙方不得利用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如乙方制作、发布、传播基于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生成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本、图片、视频等)时,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或提示。
七、违约责任与处理
7.1 乙方违约情形及处理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根据情节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 (1) 警告、责令整改;
- (2) 商品/服务下架、店铺屏蔽;
- (3) 扣减信用分、限制参加平台活动;
- (4) 扣划保证金;
- (5) 暂停账户功能、暂停结算;
- (6) 关闭店铺、解除本协议;
- (7) 公示违约信息;
- (8) 追究法律责任。
7.2 甲方违约情形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对乙方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乙方近12个月向甲方支付的服务费总额。
7.3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化、电信故障等)导致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协商善后事宜。
八、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
8.1 协议变更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平台运营需要,修改本协议及配套规则。协议变更的,甲方应通过站内信、公告等合理方式提前7个自然日通知乙方。乙方不同意变更的,可在通知生效前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已发生费用按实际使用结算。乙方在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平台服务的,视为接受变更后的协议。
8.2 协议解除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 (1) 乙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 (2) 乙方严重违反平台规则,经警告后拒不整改;
- (3) 乙方资质过期、失效或被吊销,且未在15个自然日内补正;
- (4) 乙方连续90个自然日未登录或未开展经营;
- (5) 乙方主动书面申请退出;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8.3 终止后处理
本协议终止后:
- (1) 甲方有权下架乙方全部商品/服务、关闭店铺;
- (2) 双方应于30个自然日内完成对账、结算、保证金退还;
- (3) 乙方应继续履行对已售出商品/服务的售后服务义务,直至全部售后责任履行完毕;
- (4) 双方在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知识产权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继续有效。
九、知识产权与保密
9.1 平台知识产权
甲方对平台及平台所提供的内容、商标、商业标识、技术诀窍、数据库等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复制、修改、传播或授权他人使用。
9.2 乙方知识产权
乙方对其在平台发布的商品图片、文字描述、品牌商标等享有合法权利或已获得合法授权。乙方授权甲方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存储、显示、传播上述内容。
9.3 保密义务
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定价、用户数据、技术方案、经营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用于本协议目的外的其他用途。本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有效期为本协议终止后3年。
十、通知与送达
10.1 通知方式
甲方可视情况通过下列任意一种或几种方式向乙方送达通知:
- (1) 乙方入驻时填写的电子邮箱;
- (2) 乙方在平台登记的手机号码(短信);
- (3) 平台站内信;
- (4) 平台公告;
- (5) 乙方的经营地址(纸质邮件)。
10.2 送达生效
上述电子方式通知在发送成功或刊登完成后即视为送达;纸质邮件以邮寄凭证上的邮寄日期后第5个自然日视为送达。上述送达方式同样适用于仲裁或司法程序(含起诉、审理、执行各阶段)。
10.3 联系方式更新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在平台更新。因乙方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导致通知无法送达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一、管辖、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1.1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排除一切冲突法规定的适用。
11.2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提交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1.3 诉讼期间
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中未涉及争议的部分。
十二、其他
12.1 关键词
本协议各条款前所列关键词仅供帮助理解条款主旨及快速定位查询条款所用,不能代替条款的任何内容,亦不作为解释条款的依据。
12.2 可分性
如果本协议中任何一条被视为废止、无效或因任何理由不可执行,该条应视为可分的,且并不影响任何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2.3 完整协议
本协议(含所有附件、规则)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此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
12.4 协议份数
本协议以电子方式签订,自乙方电子签署之日起生效,与纸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保存于甲方平台系统,乙方可随时登录平台查阅
或下载。
12.5 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方式:
客服电话:138-7268-5422(工作日9:00-18:00)
客服邮箱:xiaobangke@xbkcm.cn
📄 服务者协议(主协议)
(以下为《销帮客服务者协议(主协议)》v1.0.0 全文,与小程序端版本一致)
【特别提示】乙方为经营者(企业/个体工商户/独立从业者),非个人消费者,本协议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消费者"身份的特别保护。如本协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冲突,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一、协议性质与适用范围
1.1 合作性质(独立承揽/众包)
本协议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独立承揽协议/众包服务协议(统称"本协议")。
乙方系独立从业者,与甲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法》项下的劳动关系,
不构成劳务派遣关系,不构成雇佣关系,不构成合伙关系,不构成代理关系。
关键特征(以美团骑手协议 + 销帮客 V1.0.0 为基础):
- (1) 不打考勤:乙方无固定上下班时间,自主决定接单时间;
- (2) 不打卡:乙方无固定工作地点,自主决定接单地点;
- (3) 不规定统一报酬:乙方报酬按单结算,具体以本协议及平台规则为准;
- (4) 不配工服工具:交通工具、推广物料由乙方自备;
- (5) 不保证最低收入:乙方无最低接单量、无月度考核、无最低收入保障;
- (6) 不指挥具体工作:乙方自主选择是否接单,自主决定服务方式;
- (7) 乙方可同时与其他平台合作(如美团众包、京东到家、达达等),甲方不予限制。
乙方确认: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选择以本协议项下的方式为甲方
平台上的品牌商、终端商提供按单结算的众包服务。
1.2 协议组成
本协议文本为主协议,以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 (1) 附件1:服务商差异化条款(仅服务商适用)
- (2) 附件2:配送商差异化条款(仅配送商适用,配送服务调整期间暂停适用)
- (3) 附件3:推广员差异化条款(仅推广员适用)
- (4) 《销帮客隐私政策》(动态链接)
- (5) 《销帮客推广服务规范》(服务商适用)
- (6) 《销帮客保证金管理规则》
- (7) 《销帮客违规处理及申诉规则》
- (8) 平台其他专项规则。
各文件之间不一致的,以时间上最新发布的内容为准。
1.3 适用平台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运营的"销帮客"小程序(服务商/推广员分包)及
PC 端对应端口。
二、注册与账号管理
2.1 注册条件
乙方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注册为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者:
- (1)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
或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
- (2)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心血管疾病等不适宜从事
推广/服务工作的疾病;
- (3) 服务商应通过甲方组织的服务规范培训(线上)及考核;
- (4) 推广员应通过甲方组织的推广培训及考核,详细见
附件 3 第六章;
- (5) 同意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及配套规则;
- (6)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资料。
2.2 注册资料
乙方需提供:
- (1) 真实姓名;
- (2) 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号、人脸识别认证);
- (3) 手机号码(用于登录、接收订单、通知);
- (4) 工作地点(所在城市、意向区域);
- (5) 紧急联系人(姓名、手机号);
- (6) 推广记录(推广员必填,含对接商家信息,详见附件 3);
- (7) 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要求的其他资料。
2.3 资料真实性承诺
乙方保证所提交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资料变更的,乙方应在变更后
7个自然日内主动更新,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如提供虚假资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扣除全部未结算服务费
及保证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2.4 账号管理
- (1) 乙方账号由乙方自行设置密码,甲方不主动索要;
- (2)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验证码,不得向他人出借、出租、转让;
- (3) 因乙方账号、密码保管不善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 (4) 乙方发现账号被盗、丢失、被他人使用的,应立即通知甲方,
甲方将协助调查,但不承担已发生的损失;
- (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
转让给第三方,不得使用或借用甲方平台名义对外雇佣人员,不得将
承接的服务事项转交、委托他人完成。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权利
- (1) 制定、修改平台规则、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前7个
自然日通过站内信、公告方式通知乙方;
- (2) 对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采取警告、扣分、限制
接单、扣除保证金、暂停或终止合作等处理措施;
- (3) 根据平台运营需要,调整订单分配规则、计费标准、奖励政策;
- (4) 对乙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要求补充资料;
- (5) 依据法律法规,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乙方相关资料;
- (6) 因乙方违规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被第三方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2 甲方义务
- (1) 为乙方提供平台技术服务,确保平台正常运行;
- (2) 及时向乙方支付完成服务后的服务费及奖励;
- (3) 根据平台规则,督促乙方完成服务,处理服务过程中的用工、纠纷、
事故等问题;
- (4) 对乙方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订单信息予以保密;
- (5) 提供平台操作培训、技术支持;
- (6) 为服务商/推广员提供必要的执业风险保障建议(具体方案以平台
规则为准)
3.3 乙方权利
- (1) 自主选择是否接单,自主决定接单时间、接单地点;
- (2) 按本协议约定获取服务费、奖励;
- (3) 自主决定同时与其他平台合作;
- (4) 对甲方的处理措施提出申诉;
- (5) 在符合退出条件时,按本协议约定退出合作。
3.4 乙方义务
-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
- (2) 真实、合法、有效地完成接单服务;
- (3) 妥善保管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用户信息(姓名、电话、地址)、订单信息、
商家信息,不得泄露、传播、披露或用于服务外的其他目的;
- (4) 服务商/推广员应遵守推广服务规范,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承诺、
误导买方;
- (5) 乙方应自行购买商业意外险(甲方提供投保渠道建议,但不提供
意外险补贴);
- (6) 乙方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不代扣代缴;
- (7)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回扣、礼品、宴请等
商业贿赂。
四、服务费结算
4.1 计费标准(v1.0.0 4 类收费项)
- (1) 认证费(第 1 类):服务商 99 元/年;推广员/终端商 0 元/年;
注册时付,提交资质;
- (2) 订货平台技术服务费(第 2 类):仅品牌商开能订货平台时收,
3,999 元/年(同 A2,详见《销帮客品牌商合作协议》第 4.2 条);
· 品牌商发任务时,平台为发布任务/服务商接任务单
提供信息服务,品牌商需冻结任务奖励 + 信息服务费 10% 两笔钱
· 服务商接任务单完成,平台从到手奖励里扣 10%
· 推广员邀请入驻:协助品牌商完成入驻认证后,平台按认证费及
订货平台技术服务费的 20% 折算发放推广积分(1 元=1 积分,
积分仅作考核记录,线下结算,详见附件 3);
· 货款结算模式:订单货款由品牌商送货到店后线下结算,
平台不参与货款线上收付(货款线上化后,本条另行约定);
· 服务商交易服务费:服务商到手提成 × 10%(从到手提成里扣)
- (5) 推广员/服务商的具体计费公式见各角色附件;
- (6) 活动奖励、冲单奖励等以平台规则为准,平台有权
调整。
4.2 结算周期
- (1) 服务商结算周期:T+1(订单完成后次日);
- (2) 推广员积分记录:T+1(品牌商完成入驻后次日,积分线下结算);
- (3) 终端商结算周期:T+1(按平台规则执行,本协议锁 T+1);
- (4) 品牌商货款结算:线下结算(送货到店当面结清,详见
《销帮客品牌商合作协议》第 5.1 条)。
4.3 提现规则(v1.0.0 服务商适用;推广员为积分制,不适用本条)
- (1) 最低提现金额:100 元/笔(单笔不到 100 元不可提现);
- (2) 单笔提现上限:50,000 元/笔;
- (3) 日累计提现上限:50,000 元/账号/自然日;
- (4) 提现手续费:0.6%(最低 1 元,最高 30 元);
- (5) 关键:提现手续费由微信支付服务号收取,非销帮客平台收费;
- (6) 普通提现到账:T+1 工作日;
- (7) 加急提现到账:T+0(7×24 不受工作日限制),加急费
微信支付通道费 + 2 元/笔;
- (8) 提现前乙方应完成实名认证及银行卡绑定,银行卡持卡人需与乙方
实名信息一致;
- (9) 因银行系统故障、网络中断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到账延迟的,
甲方不承担责任;
- (10) 以上限额及费率以平台 PC 端后台实时配置为准,平台有权根据风控
需要调整。
4.4 税费
- (1) 平台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为含税价,平台不再额外承担乙方应缴的
任何税款;
- (2) 乙方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5-35%累进税率),
平台不代扣代缴;
- (3) 乙方自然人年度累计收入超过10万元的,应自行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或注册个体工商户,否则由此产生的税务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 (4) 乙方可向平台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平台代品牌商代开),
具体开票规则按平台税务规则执行。
4.5 结算争议
乙方对结算金额、扣款有异议的,应在结算单生成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
提出书面异议,逾期视为认可。甲方应在收到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实
并回复。
五、保证金、保险与责任承担
5.1 履约保证金(v1.0.0 重写,删除 72 小时过期 + 商业保险)
- (1) 乙方接单时,甲方有权根据任务/订单类型,自动从乙方服务费中
扣留一定比例作为履约保证金;
- (2) 扣留比例(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 a) 服务商:奖励 × [10%-50%](品牌商自配);
- b) 推广员:无履约保证金(推广员无履约义务);
- (3) 流程:品牌商发布任务时配置比例 → 服务商接单时冻结
这笔保证金 → 任务完成 + 品牌商验收后解冻;
- (4) 罚没:乙方违约时,保证金按品牌商 50% + 平台 50% 比例分配;
- (5) 退还:乙方退出且无未结争议,余额于 30 个自然日内无息退还;
- (6) 风险提示:本机制为履约担保,不构成对乙方劳动报酬的扣押;
六、违规处理与申诉
6.1 违规处理
乙方违反本协议或平台规则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种或
多种措施:
- (1) 警告、通报;
- (2) 扣除信用分;
- (3) 限制接单(限制时间/限制区域/限制品类);
- (4) 扣除保证金、扣除服务费;
- (5) 暂停账号;
- (6) 永久封禁账号、解除本协议;
- (7) 公示违规信息;
- (8) 追究法律责任。
6.2 申诉
- (1) 乙方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
通过平台"申诉"通道提出申诉;
- (2) 申诉时应提供聊天记录、录音、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
- (3) 甲方应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回复;
- (4) 同一事项仅有一次申诉机会。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
7.1 协议变更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平台运营需要,修改本协议及配套规则。
协议变更的,甲方应通过站内信、公告等合理方式提前7个自然日通知
乙方。乙方不同意变更的,可在通知生效前停止接单并申请退出;
乙方在变更生效后继续接单的,视为接受变更后的协议。
7.2 协议解除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 (1) 乙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
- (2) 乙方严重违反平台规则,经警告后拒不整改;
- (3) 乙方提供虚假注册资料;
- (4) 乙方连续90个自然日未接单;
- (5) 乙方主动书面申请退出;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主动退出的,可通过平台"注销账号"功能自助办理。
7.3 终止后处理
- (1) 甲方有权停止乙方接单资格,封禁账号;
- (2) 双方应于30个自然日内完成对账、结算、保证金退还;
- (3) 乙方应继续履行已接单服务的售后服务义务,直至全部责任履行完毕;
- (4) 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7.4 不可抗力
- 7.4.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疫情等);
- (2) 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更、行政命令、政策调整等);
- (3) 社会异常事件(战争、暴乱、罢工、网络攻击等);
- (4) 技术故障(系统维护、电信中断、第三方平台故障等)。
- 7.4.2 发生不可抗力时,受影响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期间暂停履行受影响的义务。
- 7.4.3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 7.4.4 不可抗力持续超过 30 日的,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八、知识产权与保密
8.1 平台知识产权
甲方对平台及平台所提供的内容、商标、商业标识、技术诀窍、数据库等
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
8.2 保密义务
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定价、用户数据、
技术方案、经营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
披露或用于本协议目的外的其他用途。
本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有效期为本协议终止后3年。
九、通知与送达
9.1 通知方式
甲方可视情况通过下列任意一种或几种方式向乙方送达通知:
- (1) 乙方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
- (2) 乙方注册的手机号码(短信、小程序推送);
- (3) 平台站内信;
- (4) 平台公告。
上述电子方式通知在发送成功或刊登完成后即视为送达。
上述送达方式同样适用于仲裁或司法程序。
9.2 联系方式更新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在平台更新。
因乙方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导致通知无法送达的,法律后果
由乙方承担。
十、管辖、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0.1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排除一切冲突法规定的适用。
10.2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湖北省宜昌市
伍家岗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争议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提交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其他
11.1 完整协议
本协议(含所有附件、规则)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
11.2 可分性
如果本协议中任何一条被视为废止、无效或因任何理由不可执行,该条
应视为可分的,且并不影响任何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1.3 协议份数
本协议以电子方式签订,自乙方电子签署之日起生效,与纸质协议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保存于甲方平台系统,乙方可随时登录平台查阅
或下载。
11.4 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方式:
客服电话:138-7268-5422(工作日9:00-18:00)
客服邮箱:xiaobangke@xbkcm.cn
乙方联系方式:见本协议首页乙方信息。
附件目录
附件1:服务商差异化条款(仅乙方为服务商时适用)
附件2:配送商差异化条款(仅乙方为配送商时适用;配送服务调整期间暂停适用)
附件3:推广员差异化条款(仅乙方为推广员时适用)
12.1 AI 生成内容标识
- (1) 本平台部分功能(图片识别、智能推荐、内容生成等)基于深度合成、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属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
- (2) 甲方将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添加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显式标识,以及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合称"AI 内容标识")。
- (3) 乙方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已标注的 AI 内容标识。
- (4) 乙方不得利用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如乙方制作、发布、传播基于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生成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本、图片、视频等)时,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或提示。
📄 附件1 服务商差异化条款
(以下为《销帮客附件1 服务商差异化条款》v1.0.0 全文,与小程序端版本一致)
服务商差异化条款
一、服务商角色定义
1.1 服务商是指接受品牌商委托,在销帮客平台承接线下推广服务任务,
为品牌商提供线下推广、客户开发、终端门店维护、活动执行等
服务的独立承揽人/经营主体。
1.2 服务商可同时为多家品牌商提供推广服务,与甲方平台不构成
任何形式的排他性合作关系。
1.3 服务商主体形式:
- (1) 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直接签署本协议;
- (2) 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以登记主体名义签署,需提供营业执照。
二、服务内容
2.1 乙方作为服务商,应按甲方平台及品牌商发布的任务要求,在指定
时间、指定区域内完成以下推广服务:
- (1) 终端门店拜访与开发(开发新门店、维护存量门店);
- (2) 商品陈列与上架指导(理货、堆头、价签维护);
- (3) 促销活动执行(节假日促销、新品铺市、买赠活动);
- (4) 终端门店人员培训(产品知识、销售话术);
- (5) 市场信息收集(竞品动态、价格、库存);
- (6) 品牌商另行约定的其他推广服务。
2.2 乙方应根据任务要求提供真实的服务过程证明材料(照片、视频、
签到打卡、门店签收单等),具体证明标准以平台规则为准。
三、服务费结算(差异化)
3.1 服务费计费标准:
- (1) 基础信息服务费:按推广服务佣金金额的10%作为甲方平台
信息服务费;
- (2) 交易服务费:按订单实付金额的[10%]作为交易服务费;
- (3) 品牌商另行约定的奖励(开发奖、铺市奖、销量奖等)按
品牌商任务规则发放。
3.2 乙方完成服务后,经品牌商/甲方核实验收,服务费进入乙方
平台账户可结算余额。
3.3 服务商奖励阶梯、季节性奖励、冲单奖励等,以平台实时
显示数据为准。
四、保证金差异化
4.1 乙方承接品牌商推广任务时,甲方根据品牌商配置,自动从乙方
服务费中扣留 [10%-50%] 作为履约保证金,具体比例以品牌商
任务要求及平台规则为准。
4.2 锁定期:任务完结后72小时无争议自动解冻。
4.3 罚没:乙方违约的,保证金按品牌商50% + 甲方50%分配。
5.1 AI 生成内容标识
- (1) 本平台部分功能(图片识别、智能推荐、内容生成等)基于深度合成、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属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
- (2) 甲方将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添加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显式标识,以及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合称"AI 内容标识")。
- (3) 乙方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已标注的 AI 内容标识。
- (4) 乙方不得利用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如乙方制作、发布、传播基于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生成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本、图片、视频等)时,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或提示。
📄 附件2 配送商差异化条款
(以下为《销帮客附件2 配送商差异化条款》v1.0.0 全文,与小程序端版本一致)
配送商差异化条款
【提审版 2026-08-12 声明:配送服务当前调整中,本附件及配送商角色暂不对外提供服务;
恢复上线前,本附件条款不生效、配送商不参与平台业务。恢复时以最新公示版本为准。】
一、配送商角色定义
1.1 配送商是指接受销帮客平台订单分配或自主接单,使用自有/自租配送工具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为平台商家、终端商提供即时配送服务的
独立承揽人/经营主体。
1.2 配送商可同时在多个平台接单(包括美团众包、京东到家、达达、顺丰
同城等),甲方不予限制。
1.3 配送商主体形式:
- (1) 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直接签署本协议;
- (2) 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以登记主体名义签署,需提供营业执照。
1.4 配送商不包括与甲方或合作商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员工
(此类人员由合作商直接管理,不在本协议项下)。
二、配送工具与资质(差异化)
2.1 配送工具:乙方应自行配备符合以下要求的配送工具:
- (1) 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GB 17761-2018),已办理电动自行车
登记证,悬挂有效号牌;
- (2) 摩托车:持有有效驾驶证(D/E),车辆已办理行驶证及号牌;
- (3) 汽车:持有有效驾驶证(C1及以上),车辆已办理行驶证及号牌;
- (4) 步行配送:适用于近距离(2公里内)订单。
2.2 乙方应自行负责配送工具的维护、保养、维修,确保工具性能安全可靠,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3 乙方应自行办理以下证件(如有):
- (1) 电动自行车登记证;
- (2) 摩托车/汽车行驶证、驾驶证;
- (3) 第三者责任险(强制);
- (4) 健康证(配送食品类订单时要求)。
2.4 乙方因配送工具问题导致的任何事故、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配送服务规范(差异化)
3.1 乙方应遵守甲方《配送服务规范》,主要包括:
- (1) 服装与卫生:着清洁服装、保持个人卫生、佩戴配送标识;
- (2) 配送容器: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 (3) 取餐/取货:核对商品信息(品类、数量、规格、备注),
拍照确认,异常情况(菜品错误/缺失/异物)现场反馈商家;
- (4) 配送时效:按平台显示的配送时长,按时送达;
- (5) 配送过程:妥善保管商品,避免倾倒、污染、丢失;
- (6) 送达:核对收件人信息(姓名、电话、地址),当面交付,
特殊场景(无接触配送、放前台、放门口)按平台规则执行;
- (7) 异常处理:商家出餐慢、客户地址错误、客户拒收等异常,
按平台流程报备。
3.2 乙方应严格遵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操作规范》关于送餐人员的规定。
3.3 乙方患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的
病症时,应主动停止接单,及时就医,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法》
及地方政府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规定。
四、服务费结算(差异化)
4.1 配送费计费标准:
- (1) 平台按订单距离、品类、时段、天气等因素计算基础配送费,
以平台实时显示数据为准;
- (2) 乙方每单服务费 = 基础配送费 - 10%信息服务费(具体比例以
平台PC端后台配置为准);
- (3) 活动奖励(冲单奖励、夜间补贴、恶劣天气补贴、特殊品类补贴)
以平台规则为准;
- (4) 乙方接单时,如约承接了一单及以上的订单,每日需支付3元
平台信息服务费(美团模式),或按平台规则另行约定;
4.2 结算:乙方可在平台申请结算,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银行账户。
4.3 提现限额:单笔 50,000 元 / 日累计 50,000 元,提现手续费0.6%。
五、保证金差异化
5.1 乙方承接配送订单时,甲方根据品牌商配置,自动从配送费中扣留
30%作为履约保证金,锁定期72小时。
5.2 罚没:乙方违约的,保证金按品牌商50% + 甲方50%分配。
6.1 AI 生成内容标识
- (1) 本平台部分功能(图片识别、智能推荐、内容生成等)基于深度合成、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属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
- (2) 甲方将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添加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显式标识,以及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合称"AI 内容标识")。
- (3) 乙方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已标注的 AI 内容标识。
- (4) 乙方不得利用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如乙方制作、发布、传播基于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生成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本、图片、视频等)时,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或提示。
📄 附件3 推广员差异化条款
(以下为《销帮客附件3 推广员差异化条款》v1.0.0 全文,与小程序端版本一致)
推广员(平台推广)差异化条款
【提审版 2026-08-12:推广员考核积分制,原 BD 招商现金返佣条款全部作废,改为积分激励、线下结算】
一、推广员角色定义(平台推广模式)
1.1 角色定义
推广员是指经销帮客平台授权,以兼职方式向潜在商家(品牌商、服务商)
介绍并推荐其入驻销帮客平台的兼职推广人员(平台内部兼职员工
管理模式)。
推广员本身不承接推广任务、不提供配送服务、不参与
商家经营,仅承担"为平台招募新商家入驻"的推广职能。
1.2 推广对象(2 类)
推广员的推广对象包括以下 2 类入驻商家:
- (1) 品牌商:在销帮客品牌订货平台开设店铺的 B2B 品牌方;
- (2) 服务商:为品牌商提供线下推广服务的独立承揽人。
同一推广员可同时为上述 2 类商家推广,平台不予限制。
1.3 角色性质
- (1) 推广员系兼职推广从业者,不是全职员工;
- (2) 推广员与平台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法》项下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关系、雇佣关系;
- (3) 推广员不享受五险一金、底薪、考勤、年终奖等劳动法
项下员工待遇;
- (4) 推广员可同时为其他平台/公司提供推广服务,平台不予
限制;
- (5) 推广员无最低推广任务量、无月度考核、无最低收入保障;
- (6) 推广员自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名片、宣传物料。
1.4 主体形式
推广员仅限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
不支持个体工商户/企业形式。
1.5 推广员无年费、入驻费、保证金、培训费任何费用。
二、推广服务内容
2.1 推广流程
推广员开展推广工作,应按以下流程操作:
- (1) 线索获取:推广员自主开发潜在商家(品牌商/服务商)
资源,或通过平台提供的线索池获取;
- (2) 首次接触:推广员与潜在商家首次接触,介绍销帮客平台
(可使用平台提供的官方话术/PPT/视频);
- (3) 资质初审:推广员对潜在商家进行初步资质审核(营业执照、
行业许可证等),筛选符合平台要求的潜在商家;
- (4) 提交推荐:推广员将符合资质的潜在商家通过平台"推广"
模块提交推荐,填写《商家推荐表》;
- (5) 平台审核:平台对推荐商家进行复审(3-7 个工作日);
- (6) 商家入驻:审核通过后,商家完成平台注册、认证,正式入驻;
- (7) 积分记录:商家完成入驻认证后,平台按本附件第 3 章规则
向推广员发放考核积分。
2.2 推广员不得
- (1) 擅自以平台名义与潜在商家签订任何协议/合同;
- (2) 擅自承诺潜在商家任何入驻优惠、特殊待遇(超出平台统一政策);
- (3) 向潜在商家收取任何费用(平台入驻认证费由商家直接缴平台);
- (4) 提交虚假推荐信息/伪造潜在商家资质;
- (5) 雇佣他人代为开展推广工作;
- (6) 泄露平台商业秘密(定价、客户、规则、话术);
- (7) 恶意串通潜在商家骗取积分;
- (8)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
- (9) 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2.3 推广员可使用
- (1) 平台提供的官方推广物料(PPT、视频、海报、名片模板);
- (2) 平台提供的官方话术;
- (3) 平台提供的官方资质审核清单;
- (4) 平台推广培训(线上);
- (5) 平台"推广"管理工具(线索管理、推荐提交、进度跟踪)。
2.4 推广员应留存
- (1) 与潜在商家的沟通记录(微信/电话/拜访记录);
- (2) 商家资质初审记录;
- (3) 商家推荐表;
- (4) 平台要求的其他推广过程证明材料。
留存期限:不少于 2 年(应对潜在争议)。
三、考核积分激励(平台内部考核口径)
3.1 积分计算标准
- (1) 推广员撮合的是"品牌商入驻平台"+"开能订货平台"两件事,
按品牌商实际完成情况分别折算积分,**订货平台开能为可选项,
非必选项**:
- (2) 路径 1:品牌商只完成平台认证(付认证费 1,999 元/年,未开能
订货平台)→ 推广员得 = 1,999 × 20% = 399.8 积分/品牌商;
- (3) 路径 2:品牌商既完成平台认证又开能订货平台(付认证费
1,999 元/年 + 订货平台技术服务费 3,999 元/年)→ 推广员得 =
(1,999 + 3,999) × 20% = 1,198 积分/品牌商;
- (4) 折算规则:1 元 = 1 积分(按品牌商实际缴纳的认证费及
订货平台技术服务费折算,整数计取);
- (5) 推广员不参与服务商入驻撮合积分(本平台推广积分仅适用于
品牌商)。
3.2 积分计算公式
单笔积分 = 品牌商实际支付的认证费 × 20% + 品牌商实际支付的
订货平台技术服务费 × 20%(1 元 = 1 积分)
例 1:推广员推荐品牌商 A 入驻(品牌商付认证费 1,999,未开能订货
平台)→ 积分 = 1,999 × 20% = 399.8 积分;
例 2:推广员推荐品牌商 B 入驻(品牌商付认证费 1,999 + 订货平台
技术服务费 3,999)→ 积分 = (1,999 + 3,999) × 20% = **1,198
积分**;
例 3:推广员推荐品牌商 C 仅开能订货平台(3,999 元),未付认证费 →
积分 = 0(认证费是触发路径 1 或路径 2 的前提条件);
例 4:推广员推荐服务商 D 入驻(99 元) → 积分 = 0(本平台推广
积分不适用于服务商)。
3.3 积分生效条件
积分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方可生效:
- (1) 推广员通过平台"推广"模块正式提交推荐,获得平台**唯一
推荐码**;
- (2) 品牌商在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该推荐码完成平台注册(填入推荐码
→ 后台自动绑定品牌商 ID ↔ 推广员 ID,绑定后不可更改);
- (3) 品牌商完成平台资质审核且审核通过;
- (4) 品牌商完成平台认证费缴纳(1,999 元/年,平台收);
- (5) [仅路径 2 适用]品牌商开能订货平台并完成订货平台技术服务费
缴纳(3,999 元/年,平台收);
- (6) 品牌商未在 30 个自然日内申请退款/退出。
上述任一条件不满足的,积分不生效;即使品牌商后续完成入驻,推广员
也无法获得积分(避免抢单/截单/虚假推荐)。
注:仅完成路径 1 的,推广员得 399.8 积分;完成路径 2 的,推广员得
1,198 积分。
3.4 积分结算说明
- (1) 推广员积分按 T+1 记录(商家完成入驻认证费缴纳后次日
计入推广员积分账户);
- (2) 积分明细由平台出具,推广员可在平台"积分明细"中查阅;
- (3) 推广员对积分记录有异议的,应在记录生成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
内提出,逾期视为认可;
- (4) **积分仅作为平台内部考核及权益记录使用,按平台线下结算
规则兑付,不提供线上提现**。
3.5 积分撤销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有权从推广员积分账户中扣回已发放的积分:
- (1) 推广员提交虚假推荐信息(伪造商家资质、虚构推荐关系);
- (2) 商家在入驻后 30 个自然日内申请退款/退出,平台已退还入驻
认证费的;
- (3) 推广员与商家恶意串通,骗取积分的;
- (4) 推广员违反本附件第 2.2 条的;
- (5) 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信息保密(推广模式特别要求)
4.1 保密信息范围
推广员在推广过程中获取的以下信息属于保密信息:
- (1) 潜在商家信息(姓名、电话、地址、需求);
- (2) 入驻商家信息(经营数据、订单数据、客户信息);
- (3) 平台推广话术、培训资料、定价信息;
- (4) 平台运营数据(商家数量、行业分布、地区分布);
- (5) 其他平台未公开的运营信息。
4.2 保密义务
推广员应:
- (1) 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外的任何目的;
- (2) 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传播、转让保密信息(商家/亲友/同事);
- (3) 不得出售、购买、交换保密信息;
- (4) 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平台推广工作;
- (5) 推广员退出后,保密义务继续有效(本协议终止后 3 年)。
4.3 违反保密义务的后果
推广员违反保密义务的:
- (1) 按《销帮客违规处理及申诉规则》给予严重违规处理(扣 21-50
分);
- (2) 扣回已发放的全部积分;
- (3) 永久封禁账号、解除协议;
- (4) 公示违规信息;
- (5) 承担由此给商家、平台造成的全部损失;
- (6) 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积分激励的性质说明
5.1 推广员取得的积分属于平台运营激励记录,不构成劳动报酬、
劳务报酬或任何形式的工资薪金收入;
5.2 积分按平台线下结算规则兑付,兑付口径以平台当期公示为准;
5.3 平台不代扣代缴推广员个人所得税(积分不属应税现金收入;
如涉及线下兑付的现金给付,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5.4 推广员可向平台申请开具相应服务发票,具体开票规则按平台
税务规则执行。
六、培训与考核
6.1 培训
推广员应完成以下培训:
- (1) 新推广员培训(强制):含平台规则、推广话术、商家资质
审核规范、平台产品介绍,通过线上考核后方可开展推广工作;
- (2) 月度培训(可选):平台发布的最新规则、新功能培训;
- (3) 专项培训(强制):涉及特殊品类(食品/药品/酒类等)的
商家推广,需完成专项培训。
6.2 考核(激励性,不强制)
平台对推广员进行激励性考核(非强制):
- (1) 月度推荐量:推广员月度成功推荐商家数量;
- (2) 入驻转化率:推广员推荐商家最终完成入驻认证的比例;
- (3) 商家质量:推广员推荐商家的后续经营情况(留存率/订单量/
投诉率);
6.3 考核应用(仅激励)
考核结果应用于:
- (1) 平台"优秀推广员"评选(季度/年度,享额外积分奖励);
- (2) 推广员等级评定(普通/银牌/金牌/钻石,享不同积分系数);
- (3) 推荐优先权(高等级推广员可优先获取平台分配的优质线索);
- (4) 不用于强制派单/强制考核/强制淘汰。
七、退出机制
7.1 主动退出
推广员可随时停止推广工作,无需提前通知。
推广员可申请"注销账号",自首次提交推荐之时起,无固定合作期限。
退出流程:平台"注销账号" → 完结所有未结算积分 →
30 个自然日对账 → 完成退出。
7.2 被动退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有权立即解除本附件:
- (1) 推广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
- (2) 推广员严重违反平台规则,经警告后拒不整改;
- (3) 推广员提供虚假注册资料或虚假推荐信息;
- (4) 推广员连续 180 个自然日未提交有效推荐;
- (5) 推广员与商家恶意串通,骗取积分;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争议解决
8.1 因本附件产生的或与本附件有关的任何争议,适用主协议第 10 章
"管辖、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九、其他
9.1 本附件未尽事宜,按主协议及平台规则执行。
9.2 本附件与主协议不一致的,以本附件为准。
9.3 本附件自乙方电子签署之日起生效。
"CPS 推广奖励""BD 招商返佣"等相关条款自本附件生效之日起全部作废。
10.1 AI 生成内容标识
- (1) 本平台部分功能(图片识别、智能推荐、内容生成等)基于深度合成、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属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
- (2) 甲方将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添加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显式标识,以及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合称"AI 内容标识")。
- (3) 乙方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已标注的 AI 内容标识。
- (4) 乙方不得利用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如乙方制作、发布、传播基于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生成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本、图片、视频等)时,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或提示。